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刑法中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如何区分“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同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在实际情况中是比较容易混同的,二者均在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且行为人不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而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有排斥和反对的态度。但是前者构成犯罪,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后者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无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究竟该如何进行区分呢?本文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例进行分析。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的结果没有预见,但是,行为人本来就是不应当预见的,没有预见也属于正常的范畴,是情理当中的事。而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该预见但并没有预见行为后果,所以行为人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关键的区分点是,是否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都预见是有着预见义务的,同时,只要行为人自身注意,此种预见是能够实现的,但是却没有预见。具有预见的义务是“应当预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没有预见的义务,而实际上他有预见的能力,在法律上也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即其是否具有预见的能力,是“应当预见”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即行为人没有能力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使他有预见的义务,也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应当预见”的情形,必须要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即要求行为人首先具有预见的义务,其次是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来判断其是不是具备了预见相应后果的能力。在通常情况下而言,其判断的标准为以一般的正常人能够预见作为基础,同时兼顾行为人个人的特殊因素:按照普通的正常人标准进行评价其是否应该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若是否定的回答,则再考虑职位、职业和具体环境等因素。如果只具备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其中一个条件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属于“应当预见”的范围。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虽然都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但是,在意外事件当中,产生相应危害后果并非因过失或者故意导致,是因为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即“意料之外”的原因导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危害结果即致人死亡是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
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时应当注意: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形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而不能用已经发生的事件中呈现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来反推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损害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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