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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并立功后如何量刑(犯罪嫌疑人立功的认定)

2023-04-17 未知 阅读:

关于自首并立功后如何量刑(犯罪嫌疑人立功的认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独从法条看,立功强调了立功是针对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而且关于立功的法条就这么一条,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删除了原来的“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法官更多的裁量权,应该是考虑现实的复杂性和个别罪行的严重性,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况的各种要素综合判断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后来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司法指导案例等又不断地对立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丰富,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把握:

1、立功类型的增添:包括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犯罪型、其他贡献型。将对他人的检举揭发做了细化分类,又增加了其他贡献型作以补充。

2、对立功线索和材料来源做了负面清单的规定:非法手段和非法途径获取的线索、本人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的,这些立功线索,无效。

3、在立功主体上明确了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家人亲友协助型立功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在实践中为了鼓励犯罪人亲属提供他人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在量刑上可以适当考虑。

4、立功的关联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要求相关结果行为确实是犯罪行为人的协助或者供述起到了实质作用;相关立功证据达到了查证属实、他人违法行为被有效判决、或者至少有一定的证据使法官达到内心确认;一定的立功效果,如对阻止犯罪型的立功,不仅要求阻的行为,还要有止的结果。

5、在立功的证明标准上,采用了自由证明和优势证明两个实操标准。本着限制国家刑罚权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证据种类、提出和调查方式上不进行苛刻的要求,通俗的理解就是只要能说明情况就行,这个是自由证明原则。优势证明原则是指,一般被告人(犯罪分子)提出立功的基本证据,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然后对应的公诉方承担立功不成立的举证责任。通俗的理解优势证明原则就是看看哪方更有理,就行了,是不是要求没有想象的那样严格?

6、在立功是否从宽的执行结果上看,还要看功是否抵罪,当然有的功足以抵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有的功不足以抵罪,不予从轻处罚。判决书上也偶尔能看到,虽然某某有立功表现,但因为什么什么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功不能抵罪,不是说白立功了,是罪行实在是太恶劣了,或者减轻等处罚会导致共同犯罪中不同的人处罚失衡。

实际应用中还要注意区分如实交代和立功的区别,如实交代是犯罪行为人的义务,如自己的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他人行为,如实交代,不是立功,是应该的。但交代同案犯的其他重大犯罪行为会成立立功,但还是要强调一个细节,共同犯罪中另一方实行过限行为也是如实交代的内容,如两个人一起盗窃,另外一个人同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为两个行为的关联性,犯罪行为人在法律要求上应该如实交代,交代了也不是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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