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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2023-04-18 未知 阅读: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刑事案件中,在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一众量刑情节中,要说哪个情节认定门槛较低、从宽幅度又大、又能惠泽大多数人,“自首”可能是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律师,都会第一个想到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适用情形不一致,但是从宽效果并无差别。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对于准自首,难点在于区分何为“其他罪行”。

对此本文梳理了现有司法解释、文件及指导案例,汇总准自首中“其他罪行”的认定标准,刑法条文中的“其他罪行”被细化为“不同种罪行”和“同种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构成准自首,属于同种罪行的不认定为准自首。因此认定准自首有如下标准:第一步判断罪名是否相同,相同罪名的不认定为准自首;第二步判断是否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如果是选择性罪名则仍不认定为准自首;第三步判断是否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果有密切联系则仍不认定为准自首。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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