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什么(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
侵权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你侵害了我的权利所要承担的责任分担,但是侵权责任法的精神则是,一个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除非有正当的理由让他承担责任。这个让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正当理由,就是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上升为原则的归责事由称为归责原则。美国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指出:“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停留于其所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存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说侵权责任,必先谈归责原则。生活中我们如何才能正确的及时的保证自己的权益呢?那让我们一起看看民法世界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过错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我们的知道什么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民法上我们的过错责任是由以下要件构成的:①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②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③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④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例如:小明晚上到办公室加班,从背包中掏钥匙开门时,一不小心将放在包中的香蕉皮带出。香蕉皮掉在办公室门口的走廊上。因光线不好,小明未发觉其事。半个小时后,在隔壁办公的另一机构的员工翠花路过甲办公室门口时,踩在香蕉皮上,滑倒受伤。在本案例中甲对乙遭受的损害具有过失,甲应对乙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在本案列中的应用。
过错责任中还包含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那过错推定责任我们该如何去理解呢,首先,它不是一种归责原则,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别归责方式。其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不能作为起诉的依据)。再次,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最后,即使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例如:某野生动物公园为了安全起见,用高约8米的铁栅栏设置了坚固的防护网。不料一精神病患者于发病期间从外面攀爬至防护网内,被老虎伤害致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动物园如能证明以上事实,动物园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法律具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适用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
明文规定了八种过错推定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第38条)
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算改、销毁病历资料(第58条);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81条)
④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第85条);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第8条);
⑥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第89条);
⑦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第90条);
⑧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第9条)。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了以上八种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以上的情形的时候,我们就法律推定其中一方有过错,除非推定方能够自证清白,要不然将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
虽然时代在进步,技术在更新,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在一步步的贴近我们的生活保护人民的权益!每家住户平时都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当遇到侵权损害的时候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执法力度更要及时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利益,也更需要相关机关组织的积极配合。这样的不好的事态危险就是这样的在不经意间会降临。所以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自己,保护他人,保护自己的家人和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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