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疑罪从无原则适用范围(讲解疑罪从无的最新规定)
●从证明标准的要求科学把握疑罪,在对每一证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还应从整体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通过逻辑推理和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不能形成完全闭合的证据链,有无罪的现实可能性的,应认定为疑罪。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查阅卷宗等途径,发现案件是否存在疑点,通过与辩护律师的交流发现疑罪。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涉及被害人权益的切实维护,检察机关作为疑罪从无的决定者时,应主动接受监督,以确保其作出的存疑决定公平、公正、公开。
疑罪从无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其是在吸纳衍变古代“罪疑唯轻”,大陆法系“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英美法系“合理怀疑”等法律传统之后形成的一种保护无辜、保障人权的机制。在检察环节,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体现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等决定上,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审查具体案件,把握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时,应当以客观公正为价值追求,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为翼之两端,在恪守客观义务下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既重视有罪、罪重证据,也重视无罪、罪轻证据,在证据达不到法定要求时敢于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从而既避免使无辜者入罪又确保能及时将真凶绳之以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检察机关要以证据作为办案的依据,用扎实的证据构筑案件事实。
首先,批捕与否须有证据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逮捕的条件有三: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批准逮捕的前提。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时,实际上就是在审查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批准逮捕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相关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事实。此时的证据,虽然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依然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此处要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犯罪构成证据的分析判断,预测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为徒刑以上。第三,有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的判断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分析,其是批准逮捕的关键条件。
其次,起诉与否须有证据证明。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既能避免对无犯罪嫌疑或者犯罪嫌疑不充分者提起公诉,减轻犯罪嫌疑人负担和法院诉累,又能通过侦查引导,提升办案质量,早日发现案件真相,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在全面分析证据,鉴别证据能力,确定证明力的基础上,通过全面阅卷,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采取辨认、现场调查等方式审查核实证据,发现问题时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再次,定罪量刑的事实均须有证据加以证明。为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需要提出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告人的身份与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罪过等。而为证明量刑事实,检察机关需要对那些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内,都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的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首先,每个据以定案的证据都需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是对单个证据转化为定案依据的基本要求。任何证据唯有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可转化为定案依据。也就是说,只有每一项证据都同时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得到验证,同时每一项证据的合法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也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才具备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其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到合理排除。最为理想的司法证明结果当然是证据之间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证据与案件事实一一印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是证据审查中的常态。对于这些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只有通过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加以排除,才能认定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法定证明标准。如果两个证据彼此之间存在着不可排除的矛盾,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这就等于证据之间出现了证明方向不一致或证明效果相互抵消的情况,它们之间的矛盾就未得到合理排除。
再次,根据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具有唯一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也就是将其他各种可能性逐一排除,而只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这一结论是可信的。如果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仍然认为本案有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该证据就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检察机关要科学把握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从而达到保障人权、规制司法权和实现司法公正之目的。
首先,准确理解疑罪。对疑罪内涵的科学把握是消除理念误区的基础。疑罪是指已有相当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重大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疑罪应当从无。检察机关应该从证明标准的要求科学把握疑罪,在对每一证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还应从整体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通过逻辑推理和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不能形成完全闭合的证据链,有无罪的现实可能性的,应认定为疑罪。
其次,及时发现疑罪。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疑罪能有效指导侦查取证行为,引导侦查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多方面发现疑罪。第一,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查阅卷宗等途径,发现案件是否存在疑点。第二,通过与辩护律师的交流发现疑罪。虽然辩护律师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场进行辩护,但其依然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通过与其交流,可以及时查漏补缺,发现疑罪。
再次,接受公开监督。由于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涉及被害人权益的切实维护,所以,检察机关作为疑罪从无的决定者时,应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程序,以确保其作出的存疑决定公平、公正、公开。第一,进一步畅通存疑决定的救济渠道。对存疑不捕的,应及时接受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对存疑不诉的,不仅要接受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如有被害人的,还应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法理人或近亲属的申诉。第二,进一步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于作出的存疑决定,在法律文书中应详细说明案件证据的相关情况、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理由等。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书公开机制。充分利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不起诉法律文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法解释不是恣意而为的,要受到合法性、合目的性、权利保护等原则的约束。故,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不能肆意扩张为宁纵不枉,而是应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出发做到不枉不纵,要达到此目的,检察机关需在检察环节,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做到毋纵之外不毋冤,除暴之外还安良,对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案件,敢于并善于运用不捕不诉权,引导侦查机关提高取证能力,提升办案质量,从而既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无辜者受到错误的刑事责任追究,又避免由于时间久远而致案件线索湮灭,从而致使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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