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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小型防爆电器维修警示浙江省瑞安市曝

2025-01-07 未知 阅读:

案例:瑞安市某锻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案

2023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潘岱街道盖竹工业区的瑞安市某锻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截止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瑞安市某锻造有限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0日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验收合格。当事人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存入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并承诺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6月13日,该锻造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6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6500元。

瑞安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设计施工案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瑞安市陶山镇金桥工业区的瑞安市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按规定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但未根据相应设计进行现场施工,当场 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发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瑞应急责改﹝2023﹞001508 号),责令2023年5月11日前整改完毕。因以上情况,瑞安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粉尘防爆安全设计进行施工。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三条“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 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5月15日,该五金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案

2023年5月11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曾在2023年2月6日、3 月7日、4月23日对其公司的电房进行安全检查时,排查出电房存在“房门损坏、脱落,缺少规章制度及规程,无安全标识。”的事故隐患,但一直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将厂房租给多家企业,在检查中该公司主动向该局反映其于2021年5 月5日将公司1号厂房出租给瑞安市某食品经营部,其未与该瑞安市某食品经营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2023年5月8日,该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其未与该瑞安市某食品经营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问题,当日与承租单位瑞安市某食品经营部补签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7月17日,该机械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4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900元。

瑞安市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8月3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安市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其位于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村(原十八家客运站)的厂房出租给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11月6日,该管理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6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400元。

浙江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3年9月15日,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模 具股份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浙江某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位于瑞安市上望街道置慧工业园的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余某某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10月23日,该股份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6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400元。

瑞安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杏里村的瑞安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复查,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8月31日,该鞋业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企业负责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龙湾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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