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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小窍门有哪些农村土地被征收补

2024-10-14 未知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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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近日法援中心接待了一位当事人,他称自己农村户口,家有几亩地,但是土地早在十多年前便出租给他人代耕了。

当事人作为土地承包人确实多年在城市生活,在出租后便未过问那块土地。

现在当地政府要修公路,决定征收他家那块土地,并且便宜行事宣称谁实际耕种土地谁获补偿。

当事人的疑问是:这样草率分配补偿费是否合法,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依法该如何分配呢?

背景介绍改革开放之初,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大趋势愈发明显,这便产生了农村土地被承包却无人种的窘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基于此许多农户选择将土地通过转租、转包等方式给他人进行代耕,即实质上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分为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将经营权通过出租、转包等方式赋予他人。

为了应对承包人多将土地转租的大趋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实质上推进了我国农村土地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的改革。

三权分置的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

法律分析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但是现实问题是在这个法律过度和完善的期间,面对明确的三主体: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出租人)以及经营主体(承租人、代耕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该如何分配呢?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四种法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

互换和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权利进行流转,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就比较明确,直接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可。

而转包和出租都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保有权利的情况下与代耕者签订合同,即承包权人与代耕人之间只有租赁合同关系,并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转包、出租情况下承包权人和代耕人之间关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正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具体分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款包含三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法律规定应当补偿给谁?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整体上看,补偿费的分配主体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毋庸置疑,而“使用权人”如何定义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权人”,理应拥有土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单独分出的经营权人即代耕人,暂无明确法律身份,只是基于与承包权人的民事租赁合同而享有经营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法律依据不充足。

● 现实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法理分析,笔者认为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按照类型不同而在承包权人和代耕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由农村集体和承包权人获得,但是实务中代耕人往往耕种数十年,生计于此,土地被征收却得不到丝毫补偿;

而承包权人对耕地不管不顾,却可以坐享租金和征收后的补偿金,这种法律规定并不符合公序良俗。

但仅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代耕人确实难以要求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这一问题也反映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原承包人种植,代耕人继续管理和耕种,这种情形补偿费原则上归承包权人所有,但是代耕人可就耕地增值部分提出补偿要求。第二种是代耕人全权进行的开垦耕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属于代耕人时,这种情况下谁种谁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由代耕人取得。

案例分析及小结基于上述,当事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张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法可依,可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请求支付其相应份额,不予支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当事人称述并不属于当事人所有,故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属于代耕人。

综上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收后,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在承包权人和代耕权人之间确实存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但随着“三权分置”改革的推进,法律确权将会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而在现阶段,承包权人和代耕人可以在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征收后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 王霏霏 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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